凡本校於103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教育學程之師資生,於修習教育學程期間內,應至中等學校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教學實務活動,總時數需達54小時。完成54小時之實地學習時數,才可進行半年教育實習。(備註:申請半年教育實習時並無要求需達到54小時,惟進行實習前,務必完成總時數,否則將不予同意進行半年實習。)請參照「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實施辦法」。
學生於每次履行實地學習活動後,應填寫『實地學習護照─個別紀錄表』,內容包含學習內容簡述與學習心得(至少200字) ,並請實地學習學校輔導教師或本中心指導教授於該紀錄表填寫回饋建議,並核算實地學習時數。
學生進行實地學習時數採認作業時,需檢具相關文件(包含歷次實地學習紀錄表、紀錄總表等文件),並於規定時間內(第一學期為1月、第二學期為6月),交由本中心核章認證,方可累計實地學習時數。實地學習護照相關文件應由個人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需檢附所有相關證明,至師資培育中心辦理補發,無法提出證明之部分,將不予認列。
學生於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前,必須完成實地學習時數。本校師資生完成歷次實地學習,總計時數達到54小時以上(含)者,將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明列『實地學習時數已達 54 小時』,以符合教育部規定。